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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4日,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2019年度压力传感器(静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下文:
本方案参照《压力传感器(静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写,用于2019年压力传感器(静态)产品北京市监督抽查。本方案内容有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抽查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的抽样检验。
压力传感器:能感受压力,并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压力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一般为电信号)的器件或装置,通常由压力敏感元件和转换元器件组成。
根据压力传感器(静态)产品行业的真实的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压力传感器(静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企业,详见表2。
JJG 860-2015《压力传感器(静态)》国家计量检定规程(2015年07月30日实施)
GB/T 15478-2015《压力传感器性能测试方法》国家标准(2016年07月01日实施)
承检单位在抽样前应主动联系被抽查企业生产地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抽查时间及抽查工作安排。抽样过程中遇到拒检、发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时,要及时通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抽查企业生产地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一样的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
(8)受检单位有关人员在《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在抽样地点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个受检企业同时抽取4个样品,其中出厂编号最小的2个作检验样品,另外2个作备用样品。
注:本方案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检验时,应采用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当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应采用备用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不能采用检验样品。
抽样人员抽样后,样品应妥善包装。封样时,其防拆封措施,应做到牢固、不易拆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在封条上注明,且在封条上加盖检验机构的抽样专用章。
样品由抽样人员应随身带回。若被抽查企业要求寄送样品,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寄送样截止日期并告知被抽查企业。对未按期将被抽样品送到承检单位的企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压力传感器(静态)产品营销售卖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对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抽样人员应与原件确认后,将复印件带回,其中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随样品封存。
检验机构接受样品时,应检查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有没有损坏,发现样品损坏的应及时确定样品破损毁坏情况,并做好影像记录。如发现异常,要保持样品原状,通知有关部门对样品做处理,若确属被抽查企业舞弊破坏签封标记或调换被抽样品,则对该产品做不合格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若被检产品明示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是不是满足推荐性标准。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是不是满足推荐性标准。
样品检验应按检验项目的顺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次序。备用样品仅在企业提出异议后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方可启用。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除以上判定外,由于样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检验的视为不合格。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同时抄送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或原样能够复现不合格项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异议复检结论。
8.2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